关于印发《南华大学硕士博士学位
授予实施细则》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促进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发展,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经南华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2009年第10次校务会通过,同意印发《南华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 《南华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
南华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提出,报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经湖南省教育厅批准,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33-39人组成,每届任期4年。
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并作出相应决定;
2.审查通过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并作出相应决定;
3.审查通过博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并作出相应决定;
4.审定各硕士学位点和博士学位点的研究生培养计划及其它有关资料;
5.审定申报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
6.审定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7.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8.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问题和其他事项。
第二章 硕士学位
第三条 凡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研究生,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愿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完成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其它教学环节,取得了规定学分,成绩优良,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
第四条 具有下列任何一项者不能授予硕士学位。
1.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行为者;
2.在校期间受过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者;
3.未取得规定学分者;
4.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有2门不及格或只有1门但重修后不及格者;
5.未完成学位论文者;
6.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或未获准参加论文答辩者;
7.在学位申请、学位审核或学位授予过程中,有学术不端行为者(抄袭或伪造研究结果、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等)。
第五条 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3至4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
3.1门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和翻译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取得规定授予硕士学位所应取得的课程学分,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申请者在规定的各门学位课程考试中,如有1门不及格,重修考试后仍不及格的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第六条 硕士学位学术水平及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原理;
2.学位论文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3.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在学术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科学技术方面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
4.应能较好地应用基本的科学研究方法和技能;
5.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查阅一定数量的外文文献,并能撰写外文论文摘要或论文;
6.论文工作必须有一定的工作量,用于论文工作的时间一般应在1年以上;
7.论文符合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其它有关规定;
8.学习期间应以南华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在国内、外正式刊物上至少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论文1篇。
第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审阅。
1.硕士学位论文的审查。
硕士研究生在答辩前2个月提交论文。指导教师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连同研究生完成课程学习的情况,在教研室内作介绍。同时,研究生要向研究所或教研室作论文预答辩,征求意见;研究所或教研室人员审阅论文和指导教师的评语,进行提问和讨论,提出是否同意申请安排答辩的意见,如获通过,由指导教师填写论文答辩申请表,报所属学院审批。
2.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
硕士研究生论文应当送评阅人和论文答辩委员评阅。答辩前1个月,应先聘请2名与该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所聘专家应具副教授及其以上职称,其中至少1名专家是本科室以外的专家。评阅人在接到论文后,2周内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注明能否答辩。如2位评阅人中有1人否定该论文,应增聘1位评阅人再评论文;如2人否定,不能进行论文答辩。或者由学校、学院按有关规定组织硕士论文评阅。
硕士研究生各项材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由所属学院组织答辩。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安排论文答辩。
第三章 博士学位
第八条 凡我校攻读博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研究生,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愿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完成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其它教学环节,取得规定学分,成绩优良,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博士学位。
第九条 具有下列任何一项者不能授予博士学位。
1.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行为者;
2.在校期间受过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者;
3.未取得规定学分者;
4.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有1门不及格者;
5.未完成学位论文者;
6.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或未获准参加论文答辩者;
7.在学位申请、学位审核或学位授予过程中,有学术不端行为者(抄袭或伪造研究结果、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等)。
第十条 博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考试范围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由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定3位专家组成的考试委员会主持,考试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3.2门外国语。第一外国语要求熟练地阅读专业外文资料,并具有较强的写作能力,第二外国语要求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取得规定的课程学分,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申请者在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中,如有1门不及格,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学术水平及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原理;
2.学位论文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3.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4.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5.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查阅一定数量的外文文献,并能撰写外文论文;
6.论文工作必须有一定的工作量,用于论文工作的时间一般应在2年以上;
7.论文符合博士研究生培养的其它有关规定;
8.学习期间应以南华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发表论文需满足下面的条件之一:
(1)在国外或国内核心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上至少发表二篇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一篇被SCI、EI、SS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全文收录;
(2)以英文形式发表一篇被SCI、EI、SSCI收录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
第十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审阅。
1.博士学位论文的审查。
博士研究生在答辩前3个月交出论文。指导教师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连同研究生完成课程学习的情况,在研究所或教研室内作介绍。同时,研究生要向研究所或教研室作论文预答辩,征求意见;研究所或教研室人员审阅论文和指导教师的评语,进行提问和讨论,提出是否同意申请安排答辩的意见,如获通过,由指导教师填写论文答辩申请表,报所属学院审批,经学校研究生处复核。
2.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
博士研究生论文应当送评阅人和论文答辩委员评阅。答辩前2个月,应先聘请2名与该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所聘专家应具教授职称,其中至少1名专家是校外的专家。评阅人在接到论文后,2周内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注明能否答辩。如2位评阅人中有1人否定该论文,应增聘1位评阅人再评论文;如2人否定,不能进行论文答辩。或者由学校按有关规定组织博士论文评阅。
博士研究生各项材料交研究生处审核,符合要求,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安排论文答辩。
第四章 论文答辩委员会和答辩规则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人组成。成员中半数以上应当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一般至少应有1名校外专家参加),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成员应占半数以上,委员会主席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7人组成。成员应为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具有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成员应占半数以上。成员中必须包括2至3位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有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由导师提名,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讲师或具有硕士学位以上人员担任。秘书人选由教研室确定,并具体负责下列工作;(1)领取答辩工作需要的全部表格、聘书等;(2)与答辩委员会委员的联系工作;(3)接待应聘来的院外答辩委员;(4)答辩的会务组织工作及会场布置;(5)答辩过程中的记录整理;(6)协助答辩委员会主席拟出答辩评语初稿;(7)填写研究生“学位申请书”中的有关项目。秘书不参加答辩委员会的投票表决。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保密专业除外)。举行论文答辩的程序应包括:
1.有关负责人宣布答辩委员会主席及委员名单、答辩研究生及指导教师的姓名;
2.主席主持答辩会议;
3.答辩会议的基本程序包括:指导教师介绍研究生基本情况;研究生报告论文;提问和研究生答辩(不得少于30分钟);主席或评阅人宣读评阅意见;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研究生及旁听者不参加),对论文及答辩作出评语,对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及授予学位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评语和表决结果;
4.将有关材料汇总存档。
第十五条 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及建议授予学位作出决定。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过。答辩委员会在作出决议时,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求实的科学态度。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
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硕士学位论文可以在1年内完成修改工作,重新答辩1次(只能重新答辩1次);博士学位论文可在2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1次(只能重新答辩1次)。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应包括:
1.对论文学术水平的简短评议;
2.是否同意通过论文答辩;
3.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
4.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名。
第十七条 论文答辩的会务和组织接待工作由有关教研室(研究室)负责安排、落实,但不得由学位申请者本人去做答辩委员会的组织接待工作。
第五章 学位档案
第十八条 建立学位档案。
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位档案,由研究生所在科(室)负责整理上交各学院,经研究生处审核,交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授予学位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证质量。如发现在学位申请或审核过程中有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即严肃处理,并撤销所授予的学位。
第二十条 学位授予后,发现在获得学位过程中有学术不端行为者(抄袭或伪造研究结果、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等),一律撤销所授予的学位。
第二十一条 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决定之日。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南华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校务会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从2009级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