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核技【2014】21号
核科学技术学院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
教职工外出请假制度的通知
各单位:
根据南华大学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教职工外出的管理工作,严肃组织纪律,经学院院务扩大会议研究,现将《核科学技术学院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教职工外出请假制度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核技术学院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教职工外出请假制度的通知
核科学技术学院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核科学技术学院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
教职工外出请假制度的通知
第一条 根据学校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教职工外出的管理工作,严肃组织纪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教职工外出,除按学校规定向相关部门及领导请假外,还需在学院履行外出请假制度。
第三条 学院教职工离开市区一天以内,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向部门负责人口头请假;超过一天,需填报《南华大学核科学技术学院请假单》,履行请假程序并交院办备案。
第四条 学院院长、党委书记外出,需相互告知,填写《南华大学核科学技术学院请假单》,履行请假程序并交院办备案,院长、书记原则上不能同时离开学院。
第五条 学院副职院领导外出,需向相应正职请假,并填写《南华大学核科学技术学院请假单》,履行请假程序并交院办备案。
第六条 各部门负责人外出,需向主管领导请假,并填写《南华大学核科学技术学院请假单》,履行请假程序并交院办备案。
第七条 教职工外出,需向部门负责人请假,并填写《南华大学核科学技术学院请假单》,履行请假程序并交院办备案。
第八条 《南华大学核科学技术学院请假单》中“部门(分管领导)意见”栏院级领导请假不需要填写,部门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领导审批,教职工请假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学院意见”栏原则上由院长审批,院长外出由书记审批。
第九条 外出返回,及时来院办办理销假手续,以院办主任签字时间为正式销假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