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华大学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提高我校研究生教育的质量和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培养和激励研究生的创新精神,促进高层次创新型人才脱颖而出,特制定《南华大学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二日
南华大学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办法
第一条 评选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二条 南华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选标准:
1.选题为本学科前沿,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应与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相结合;
2.在科学理论、专门技术或研究方法上有创新,并取得一定的进展,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3.论文体现本学科及相关领域坚实的理论基础与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材料翔实,推理严密,数据可靠,结论适当;文笔流畅,表达准确,层次分明,图表规范;
4.硕士学位获得者在攻读学位期间应发表一篇以上、博士学位获得者在攻读学位期间应发表二篇以上的与学位论文工作有关的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具体要求在部署评选工作时制定);或者学位论文内容获得省部级以上的科技进步奖或取得发明专利。
第三条 南华大学优秀学位论文评选组织工作由校研究生处学位办负责,程序如下:
1.部署评选工作;
2.接受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的优秀学位论文复评提名;
3.接受优秀学位论文自荐提名;
4.对候选的优秀学位论文质量进行初步审查,确定复评名单;
5.组织专家评议和审定,提出南华大学优秀学位论文建议名单;
6.接受和处理有关异议事项;
7.研究处理评选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第四条 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次评选的优秀学位论文数量不超过当年毕业研究生人数的 3%。
第五条 参加评选优秀学位论文的作者必须是本校授予学位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应以中文撰写(外国语言类学科除外)。
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学院负责组织初选工作。
第七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初选的优秀学位论文,进行评审,提出复评名单,在学院内公布并上报研究生处学位办。
第八条 对于未列入复评名单,确为优秀的学位论文作者本人或其指导教师可以向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自荐,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必须接受,并对论文的质量进行复议。复议意见必须书面告知自荐者,并报学位办备案。对于复议意见仍有异议者,可以直接向学位办自荐,学位办组织有关学科专家对论文进行审议,审议结论书面告知自荐者,审议通过的论文可进入复评。
第九条 南华大学优秀学位论文入选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研究生处学位办公布。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入选的论文存在剽窃、作假、失实、主要研究成果不能成立等问题,可在入选论文名单公布之日起20天内,以书面方式向学位办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包括异议论文的题目、作者姓名、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或科学依据,以及提出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
研究生处负责处理异议,并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严格保密。
第十一条 异议期结束后,由研究生处学位办对南华大学优秀学位论文名单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南华大学优秀学位论文”获得者及其指导教师,由南华大学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对已获奖的论文,如发现有剽窃、作假、失实、主要研究成果不能成立等问题,一经认定,取消“南华大学优秀学位论文”称号并予以公布,对已授予的学位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