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大学
关于印发《南华大学研究生
指导教师条例》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适应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和学科建设的需要,充分发挥研究生指导教师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的主导作用,明确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岗位职责与遴选条件,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经研究,同意印发修改的《南华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望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南 华 大 学
2013年9月18日
南华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
为适应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和学科建设的需要,充分发挥研究生指导教师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的主导作用,明确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岗位职责与遴选条件,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导师遴选条件
第一条 博士研究生导师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教育,热爱学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熟悉学位条例,严格遵守研究生教育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牢固树立育人、授业、培养、管理等责任意识。
(二)应具有博士学位,同时教授或相当的高级职称任职资格时间满2年。
(三)作为硕士研究生导师已完整培养过2届以上毕业硕士研究生,并协助指导过博士研究生。
(四)具备协助本人指导博士生的学术队伍。
(五)原则上年满57周岁者不再参加导师遴选。
(六)具有宽厚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讲授本专业本科生或研究生课程并完成相应职务职称的教学工作量,能胜任1门以上本学科博士研究生课程的教学。无重大教学、科研事故。
(七)近五年公开发表的论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在本学科领域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国家级核心期刊,或者被国际著名检索机构收录的英文期刊发表的论文,不含摘要,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下同)10篇以上,其中至少有3篇被国际著名检索机构收录;或所发表的论文有6篇被国际著名检索机构收录。
2.公开发表的被国际著名检索机构收录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不含摘要)累计影响因子达15以上。
3.公开发表学术论文6篇以上,其中至少有3篇被国际著名检索机构收录,并在相关研究领域获得过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二名,三等奖第一名)或国家级科学技术奖。
(八)承担的科研项目须满足以下条件:
1.作为课题负责人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以南华大学为第一申报单位)。
2.课题在账经费:纵向课题经费20万元以上或横向课题经费100万元以上。
(九)具备下述条件之一者,遴选条件可适当放宽:
1.在国外连续留学2年以上、目前为本学科带头人或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1篇国际著名检索机构收录、且影响因子10.0以上文章。
3.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学科方向带头人。
4.省部级科学技术成果一等奖获得者(排名第一)或国家级科学技术成果奖获得者。
5.具有教授职称,近10年里,连续5年成绩特别突出者。
(十)博士生指导教师一般只在某一学科专业指导博士生,如确需申请跨学科专业兼岗的指导教师,须在已聘任博导的学科和申请兼岗的学科同时具备上述遴选条件,按程序重新参加兼岗学科的博导遴选,并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兼岗学科专业不得超过两个。
(十一)申请人的申报材料中所有的科研成果、课题、论文等必须与所申报的学科相关。
第二条 学术型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教育,热爱学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熟悉学位条例,严格遵守研究生教育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牢固树立育人、授业、培养、管理等责任意识。
(二)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的高级职称和已获博士学位的讲师。副教授和50岁以下教授须有硕士以上学位,其中40岁以下的副教授须有博士学位。原则上年满55周岁者不再参加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
(三)具有较宽厚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近三年来系统担任过本科生的教学任务并完成相应职务职称的教学工作量,能胜任1门以上本学科硕士研究生课程的教学,熟练掌握1门外国语。无重大教学、科研事故。
(四)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及较丰富的科学研究工作经验且满足以下条件(近五年):
1.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以第一作者发表过5篇以上本学科学术论文,其中人文社科类至少有1篇被《新华文摘》或《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或至少有2篇为CSSCI来源期刊,医学和理工类有1篇以上被国际著名检索机构收录。
2.具有明确而稳定的科研方向,目前作为课题负责人承担一定数量的科研课题。至少主持过本学科1项省级以上科研课题或厅(市)级重点科研课题。
3.有较充足的用于培养硕士研究生的科研经费。人文社科类1万元以上,医学和理工类总经费5万元以上且要求其中纵向课题经费2万元以上。
(五)有协助指导研究生的经历,熟悉学位条例,能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六)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适当放宽遴选条件:
1.近五年主持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
2.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或省部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主要贡献者。
3.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影响因子在一区的论文1篇以上或影响因子在5以上。
4.在国外连续留学2年以上且目前为本学科带头人或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
5.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学科方向带头人。
6.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在账经费达20万以上者。
(七)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一般只在某一学科专业指导硕士生,如确需申请跨学科专业兼岗的指导教师,须在已聘任硕导的学科和申请兼岗的学科同时具备上述遴选条件,按程序重新参加兼岗学科的硕导遴选,并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兼岗学科专业不得超过两个。
第三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条件
(一)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导师
1.热爱祖国、热爱教育,热爱学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严格遵守研究生教育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牢固树立育人、授业、培养、管理等责任意识。
2.熟悉学位条例,熟悉国家有关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文件精神,掌握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规律与特点。
3.遴选对象原则上为学校附属医院或与学校签订合作协议的协作培养医院的医师,且具有高尚的医德医风,能认真履行职责,团结协作,有丰富的临床工作经验及熟练的临床工作技能,积极承担并高质量完成本科生临床教学任务。无重大教学、科研事故。
4.具有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或相当的高级职称和已获博士学位的中级职称。副高级职称须取得任职资格2年以上,中级职称须取得任职资格3年以上。
5.50岁以下的副高级职称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正高级职称须本科以上学历。年满55周岁者不再参加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
6.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且满足以下条件(近五年):
(1)在国内外正式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过5篇以上本学科学术论文;或以第一作者发表3篇以上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1篇被国际著名检索机构收录;或有正式出版的专著或规划、统编本科及研究生教材(主编),并至少发表1篇学术论文;或主持市(厅)级以上本专业新技术、新项目,并至少发表1篇学术论文。
(2)具有明确而稳定的科研方向,主持过厅(市)级以上的本学科科研课题 ;或横向课题经费10万元以上;或获得过厅(市)级以上的科技进步奖(省部级一等奖前七名、二等奖前五名、三等奖前三名,厅(市)级一等奖前二名)。
(3)目前作为课题负责人,用于培养硕士研究生的纵向课题科研经费1万元以上。
7.有协助指导研究生的经历,了解研究生教育、管理过程中的特点和规律,能保证硕士生的培养质量,能讲授与本专业相关的研究生课程。
8.在市级学术专业委员会担任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或在省级学术专业委员会担任委员者,可适当放宽评审条件。
(二)工商管理硕士(MBA)专业学位导师
1.热爱祖国、热爱教育,热爱学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严格遵守研究生教育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牢固树立育人、授业、培养、管理等责任意识。
2.熟悉学位条例,熟悉国家有关MBA教育的文件精神,掌握MBA的培养规律与特点。
3.年满55周岁者不再参加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
4.校内教师遴选MBA专业学位指导教师,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1)有大中型企业中、高层管理岗位(如企业的顾问或独立董事等)的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或为大中型企业提供过管理咨询服务三年以上经历,或具有企业项目三年以上研究经历。
(2)具有讲师以上职称。副教授须取得任职资格2年以上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讲师须取得任职资格3年以上且已获博士学位。
(3)具有较宽厚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近三年来系统担任过本科生的教学任务并完成相应职务职称的教学工作量,能胜任1门以上本学科硕士研究生课程的教学,熟练掌握1门外国语。无重大教学、科研事故。
(4)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且满足下例条件之一(近五年):
①在国内外正式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过5篇以上本学科学术论文。
②以第一作者发表3篇以上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1篇被国际著名检索机构收录。
③有正式出版的专著或规划、统编本科及研究生教材(主编),并至少发表1篇学术论文。
(5)近五年至少主持过本学科1项省级以上科研课题或厅(市)级重点科研课题。
(6)个人可使用的总经费5万元以上。
5.校外人员遴选MBA专业学位指导教师,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1)遴选对象一般为学校董事会成员单位或与学校签订研究生合作培养协议的企事业单位、政府的有关管理部门的人员。一般应为总工程师、总设计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市级以上工程项目的总指挥和政府部门的优秀管理者。
(2)具有高级职称,40岁以下者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副高级职称满1年,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中级职称,或具有硕士学位、中级职称满4年。
(3)具有10年以上的管理领域工作经验,能胜任1门以上MBA课程的教学,能够提供研究生培养的必备条件。
(4)具有较高的学术、科研水平且满足下例条件之一(近五年):
①在正式期刊公开发表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学术论文3篇以上。
②出版专著、教材(主编或副主编)1部以上。
③主持过1项厅(市)级以上科研课题。
④通过厅(市)级以上部门鉴定的科研成果1项以上。
⑤主持、组织过企事业单位的大型项目的实施且产生过良好影响。
(三)工程硕士、工程管理硕士专业学位导师
1.热爱祖国、热爱教育,热爱学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严格遵守研究生教育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牢固树立育人、授业、培养、管理等责任意识。
2.熟悉学位条例,熟悉国家有关工程硕士、工程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文件精神,掌握相关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规律与特点。
3.年满55周岁者不再参加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
4.校内教师遴选工程硕士、工程管理硕士专业学位指导教师,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大中型企业从事过工程技术或工程管理工作;或目前作为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承担企事业单位的技术改造、技术合作研发、成果转化等项目;或为大中型企业提供过管理或技术咨询服务。
(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副高职称须取得任职资格2年以上,副高及45岁以下正高职称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中级职称须取得任职资格3年以上且已获博士学位。
(3)具有较宽厚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近三年来系统担任过本科生的教学任务并完成相应职务职称的教学工作量,能胜任1门以上本学科硕士研究生课程的教学,熟练掌握1门外国语。无重大教学、科研事故。
(4)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且满足下例条件之一(近五年):
①在国内外正式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过5篇以上本学科学术论文。
②以第一作者发表3篇以上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1篇被国际著名检索机构收录。
③有正式出版的专著或规划、统编本科及研究生教材(主编),并至少发表1篇学术论文。
④主持市(厅)级以上本专业新技术、新项目、新产品的研发,并至少发表1篇学术论文。
(5)近五年至少主持过本学科1项省级以上科研课题或厅(市)级重点科研课题,或主持过20万以上的横向课题。
(6)个人可使用的总经费达到5万元以上。
5.校外人员遴选工程硕士、工程管理硕士专业学位指导教师,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遴选对象一般为学校董事会成员单位或与学校签订研究生合作培养协议的企事业单位、政府的有关管理部门的人员。一般应为地级市以上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管理者或从事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工作的人员。
(2)具有高级职称,40岁以下者一般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副高级职称须满1年;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中级职称;或具有硕士学位、中级职称满4年。
(3)具有10年以上的工程技术与管理领域的实践经验;能胜任1门以上该专业学位课程的教学。
践上本学科学术论文;生导师遴选)的纵向课题科研经费达到提出特别(4)具有较高的学术、科研水平且满足下例条件之一:
①在正式期刊公开发表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学术论文3篇以上。
②出版专著(或教材)1部以上(主编或副主编)。
③至少获得发明专利1项(排名第1或第2)。
④至少主持过1项厅(市)级以上科研课题。
⑤通过厅(市)级以上部门鉴定的科研成果1项以上。
⑥主持过企事业单位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或组织过重大工程项目的实施且取得明显成效。
第二章 导师资格审批程序
第四条 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南华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博士导师申请人须先由所申请学科全体博士研究生导师评议并写出评议意见,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审查;硕士导师申请人经所在学科评议,写出推荐意见,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审查。
各学院负责审查学历学位证书、任职资格证、发表论文、专著、获奖证书、课题标书(含合同书)等原件,并将其复印件和财务处(科研处)经费证明及相关材料上报学校研究生处学位办。协作培养单位的申请人由该单位初审、汇总后直接送交研究生处学位办,由学位办直接审核或指定有关学院审核。
审查通过的博士研究生导师候选人提交通讯评议,审查通过的硕士研究生导师候选人可直接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五条 每位遴选博士研究生导师的申请人,须经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议。每位申请者经五人以上的专家评议,同意率在2/3以上(含2/3)者方可提交下一步审核。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通过专家评议的申请者进行审核,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同意票达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为通过。
第七条 研究生处将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的新增博士生导师人员名单及申报者的申报材料和新增硕士生导师名单在网上进行公示,7日内无异议者,由学校发文确认其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第八条 硕士生导师因研究方向改变,申请转学科或专业领域,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所在单位主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和拟转入的学科或专业领域带头人及所在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同意,研究生处审查通过后,才可在新学科或专业领域招收培养研究生,原则上原学科或专业领域的导师资格自行取消。
已具备学术型学位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如果符合相关专业学位导师的要求,可以兼任一个专业学位类别(专业领域)的导师,但需按专业学位导师条件提交有关材料,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讨论后报研究生处审核、备案。
第九条 正式批准的具有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由学校委托学院聘请指导研究生。经正式聘请的导师才有资格招收研究生。
第三章 导师职责
第十条 导师作为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对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全面负责。引导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教育研究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与道德观,帮助研究生端正学习态度,树立严谨、勤奋、求实、创新的良好学风,培养其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作风。
第十一条 把好研究生入学质量关。根据需要参与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命题、评卷、复试、录取等工作。在确定研究生初录名单时,不仅要在业务上严格审查,还要注意择优录取思想政治表现和道德品质好的考生。
第十二条 导师负有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首要责任。导师要了解掌握研究生的思想状况,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帮助他们解决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教育研究生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观,遵纪守法。导师应在思想情操、治学态度、团结合作、职业道德等方面为研究生作表率,加强研究生学术规范教育,对于研究生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导师负有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 对研究生进行严格的考核。每月至少听取研究生汇报工作一次,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研究生中出现的不良思想倾向和行为,要敢于批评、教育和帮助,及时反映并帮助解决研究生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十四条 根据不同类型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导师应在研究生入学后,在规定时间内指导研究生制定好具体的培养计划,并严格控制研究生的学习年限。在研究生培养的全过程中,导师要及时检查培养过程中各阶段计划完成情况;指导和安排好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及中外文献资料阅读;每月安排并参加所指导的研究生的学术讨论(报告)会至少一次;鼓励研究生参加专业学术会议和发表学术论文;注重研究生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学术活动及专题实验等环节的培养,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更要注重实践条件的创造及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
第十五条 把好论文质量关。导师要把握好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质量,做到选题恰当、立论严谨、数据可靠、结论正确。导师应根据国家需要和实际条件确定选题范围,指导研究生选定研究课题,制订论文工作计划,填写选题报告书;协助教研室组织开题报告会。至少每两周检查一次课题研究和撰写论文情况,适时组织学术问题的答疑和讨论。要处理好完成课题任务与研究生全面培养之间的关系,加强对研究生独立从事科研工作等方面能力的培养,发挥研究生主观能动性,控制好论文工作量,使研究生按期完成论文工作;实事求是地评价研究生学位论文,提出是否同意申请答辩的意见,不得推荐达不到水平的论文答辩。
第十六条 在研究生中期考核和毕业鉴定时,导师应对所指导的研究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业务学习情况提出实事求是的评定意见。认真执行研究生筛选制度,按规定对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及时向学院和学校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淘汰)意见。
第十七条 导师应定期向学科汇报研究生情况和培养工作情况。导师应当与学科组成员团结协作,发挥集体作用,共同关心、培养研究生。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由于导师或研究生的原因而导致研究生培养工作无法继续进行,由导师或研究生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科及学院负责人研究同意,报研究生处批准后,可以中止该研究生原培养计划并更换导师。
在负责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后两个月内,导师应向学院提交培养工作小结,内容为:对研究生进行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培养计划的实际执行情况、所做的具体指导工作内容及其效果、工作经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
第十八条 导师因公或因私出差、出国应遵照学校的有关规定,认真安排落实其离校期间的研究生指导工作。离校一年以上者,应提前三个月向学院和研究生处申报,必须指定一名副导师负责研究生指导工作。
第十九条 根据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需要,导师应向学院提出选聘与研究方向有关的、具有指导能力的副教授职称(或相当职称)以上人员2-3人组成指导小组。根据指导研究生的需要,可提出短期聘请校外兼职指导人员的建议。
第二十条 根据研究生就业的有关规定和研究生的实际情况,为研究生提供良好的就业创业服务,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就业观,提出研究生毕业后就业的建议,并指导解决研究生就业。
第四章 导师资格复查
第二十一条 每两年在主管校长的主持下,由各学院根据《南华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以及所培养研究生的质量,对现有指导教师进行复查。对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取得显著成果的导师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不履行导师职责的要停止或暂停招收、培养研究生,或取消导师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止招收研究生或停止培养研究生:
(一)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导师职责的。
(二)已达到学校规定的退休年龄减去3周岁者。
(三)不按培养方案规定培养,或不按时制定研究生培养计划而影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
(四)连续两届因选题不当或课题不稳定、中途改变研究生课题题目,以致研究生不能按时毕业的。
(五)对所指导的研究生不负责任或安排学生从事与培养方案无关的活动,不能保证培养质量的。
(六)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培养质量被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检查为不合格的。
(七)在账经费不能满足培养研究生者。
(八)不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导师资格:
(一)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国家法律者。
(二)本人或默许研究生剽窃他人科技成果,或在科研工作、课程学习、论文答辩中弄虚作假者。
(三)不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违背道德规范,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
(四)袒护、包庇研究生违纪、违法行为者。
(五) 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培养质量2次被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检查为不合格者。
(六)连续3年未招收研究生者(无录取生源除外)。
第二十四条 停止、取消导师资格由学院提出报告,研究生处复核,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和校长批准。特殊情况下,也可直接由研究生处提名,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和校长批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遴选研究生导师工作一般为两年一次。
第二十六条 在导师的遴选和考核等工作中,所提供的各种材料必须属实,否则视情节轻重取消相应资格。
第二十七条 评审过程中申请者本人及其亲属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中“国家级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最新版)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目录中所列期刊;“国际著名检索机构”指SCI(SSCI)、EI检索机构。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中的经费要求均为申请遴选导师时的在账经费。
第三十条 本条例中规定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年限、年龄、数量、等级等除特别注明者外,均含本级。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所指的厅(市)级项目均不包括校级项目。
指格的申报,必要时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实行。我校原发布的与本条例不符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研究生处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本条例。
南华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3 年9月18日印发